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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富婆带小伙子回家,哪知引狼入室,小伙

来源:聊斋志异 时间:202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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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仙居士蒲松龄在《聊斋志异》中,用一个短篇故事《黎氏》告诉了人们“引狼入室”的典故。如果识人不明,误将坏人引回家中,最终必然给自己和家人找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陕西铜川就发生了一桩女富婆包养小伙,不料引狼入室导致的悲剧。年轻小伙和美女富婆谈恋爱,住进了富婆家中,不曾想小伙竟然对富婆未成年的女儿产生邪念,最终酿成悲剧。

年,陕西省泾阳县公安局抓捕了一名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男子,经过核对发现,男子张某某竟然还是网上在追逃犯。于是泾阳县公安局立即联络铜川市公安局,将张某某移交至铜川。

家住铜川市耀州区的付女士得知张某某落网,激动地喜极而泣,她立刻向法院起诉,控告张某某QJ罪,务必要让张某某为其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说起付女士和张某某,两人曾经还是一对情侣。付女士早年和丈夫离婚,虽然分得了不少家产,但却独自一人带着女儿小刘生活。内心空虚的她希望能够找到一个人生伴侣,一次意外让她认识了张某某。

张某某比付女士小十几岁,是一个年轻帅气的小伙子。面对付女士的示爱,张某某并没有拒绝,在他看来能够被女富婆包养是一件非常荣幸的事。就这样,张某某顺理成章地住进了付女士的家中,只是付女士不知道的是,她的这番行为堪称引狼入室。

年3月13日,付女士在外上晚班,张某某趁着付女士不在家,趁机溜进了付女士女儿小刘的房间,并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张某某侵犯小刘后,竟然留下5角钱纸币,还威胁小刘不准将这件事告诉付女士。

事后付女士在小刘的床上发现了血迹,她询问小刘这是怎么回事。畏惧于张某某的淫威,小刘果然没有向母亲说出真相,只是谎称床上的血是自己来例假导致的。付女士虽然对女儿的有些怀疑,但并没有深究。

可怜的小刘在被侵犯后,害怕遭到张某某的报复,根本不敢找母亲吐露心声。她本以为这件事会就此过去,殊不知她的退让,只会让张某某的气焰愈发嚣张。3月19日晚,张某某再次趁付女士上晚班的机会,进入小刘的房间对其第二次实施侵犯。

两次遭受侵犯让小刘对张某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可她始终没有勇气说出这件事。直到年8月,付女士自我感觉张某某为人不错,准备与其结婚。但作为母亲,还决定先征求女儿的意见。

当付女士提出要和张某某结婚的想法时,女儿小刘强烈反对。付女士发觉不对劲,于是追问女儿为什么要反对,小刘这才说出了自己被张某某两次侵犯的悲惨经历。得知女儿的遭遇,付女士当场崩溃,但她此时内心更多的还是愤怒。

为了给女儿讨回公道,付女士谎称要给女儿交学费,让张某某回家帮忙。等张某某被骗回家后,付女士又找到三名壮汉,不由分说抓着张某某就是一整毒打。打完之后再逼迫张某某写悔过书,书中详细说明了张某某侵犯小刘的事,并要求张某某进行赔偿。

原本付女士以为,张某某写了悔过书就万无一失。为了保住女儿的脸面,付女士一开始并没有选择报警。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年9月张某某借口回家探亲,从此一去不返。付女士见联系不上张某某,立即带着悔过书来到派出所报警。

铜川市公安局得知后,在网络上发布了追缉令。直到年张某某在泾阳县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抓,这才真正落网。可到了庭审时,张某某却为自己的罪行狡辩,声称悔过书是在被殴打逼迫的情况下写的,不能作为证据。对于张某某的辩护,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法院调查后发现,被害人小刘的确有被侵犯的痕迹,张某某虽然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写下的悔过书,但他侵犯小刘是不争的事实。悔过书或许存在违法性,不能成为呈堂证供,但张某某必然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或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于侵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犯人,应从重处罚。

张某某违背小刘的意愿,与其发生关系,构成了QJ罪。案发时小刘尚未满14周岁,属于幼女,因此法院最终决定,以QJ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一审判决下达后,张某某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却驳回了他的上诉要求,维持原判。

最终付女士还是帮女儿讨回了公道,但如果她能够看穿张某某的真实面目,提前规避危险,或许这桩悲剧就不会发生。只能说“知人知面不知心”,无论是交友还是寻找伴侣,都不能操之过急,未见人心不得轻易托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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