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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荐书丨明代白话小说法律资料研究

来源:聊斋志异 时间:2019/7/15

《明代白话小说法律资料研究》

孙旭著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出版日期:年6月

定价:58元

ISBN:1

内容简介

明代白话小说既是中国古代小说获得极大发展的标志,又是古代小说巅峰,不仅在内容、形式上有着“绚烂至极”前的丰盈与曼妙,其对法律的反映亦呈现出集于大成的特色与深入的可能。在相关材料的选择上,作者不仅利用了用以往研究较多   作为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不同门类,法律与文学参与社会生活的方式有所不同,大体而言,法律以规范社会秩序为主,文学以描摹人情世态为尚。但法律与文学又不是泾渭分明的:法律为了提高自身实效,必然借鉴文学的包括摹写细节、锤炼语言等在内的表达手段;而文学的社会批判功能,则决定了其不得不把现实中影响甚巨的法律作为   年,美国法学家本杰明内森卡多佐(BenjaminNathanCardozo)发表《法律与文学》一文,探讨司法文件的文学风格、修辞等问题,初涉法律与文学的交叉领域。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年发表《〈金瓶梅〉描写的明代法与经济》,是亚洲学者中较早   (一)秉持史学家“文史互证”的理念,发掘古代文学作品中可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资料。具体分如下四点。

  其一,关于法律规章。此类研究将古代文学作品中反映唐宋元明清等朝代法律规章的资料析出,与其时传世律典的相关规定相对照,并加以分析、评说。刑事法律规章方面,如余宗其《中国文学与中国法律》第二编第七章《〈水浒传〉与宋代法律》、第九章《〈西游记〉等明清小说与明代法律》等章节,刘崇奎《“三言”公案小说中的“拷讯”》;民事法律规章方面,如李巍《从明清小说看古代在室女的法律地位》,白慧颖《法律与文学的融合与冲突》第三章第一节《中国古代文学作品对法律的注解与诠释》之一“凄婉哀歌里的婚姻家庭制度”,苏幸《看〈红楼梦〉中的清代婚姻法律制度》;经济法律规章方面,如徐忠明《〈金瓶梅〉反映的明代经济法制释论》,李潇《明代牙人、牙行的职能与商牙关系的探讨——以明代小说材料为中心》;军事法律规章方面,如翟文喆《明清小说与“刑始于兵”的记忆》;诉讼法律规章方面,如徐忠明《从薛蟠打死张三命案看清代刑事诉讼制度》、《武松命案与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浅谈》、《〈金瓶梅〉“公案”与明代刑事诉讼制度初探》,楚永桥《〈燕子赋〉与唐代司法制度》。此类研究肯定了古代文学作品在反映法律规章方面的真实性,确定了其作为法律史资料之一种的价值。

  其二,关于司法状况。此类研究对不同时代文学作品所暴露出的司法黑暗加以归类与阐释,主要有徐忠明《〈活地狱〉与晚清州县司法研究》、《从话本〈错斩崔宁〉看中国古代司法》,余宗其《中国文学与中国法律》第一编第四章《执法教训》、第二编第八章《关汉卿的戏剧与元代法律》等章节,孙旭《明清小说对监狱黑暗的反映》,王建宏《权力、义气、天理面前的法律——浅析〈水浒传〉的若干法律现象》,杨民《〈聊斋志异〉中的冥公案小说》。此类研究很好地揭示了古代文学作品在暴露司法黑暗方面,超越于历代《刑法志》及笔记相关记载之价值。

  其三,关于法律观念。此类研究析出、论述了古代文学作品反映人的法律观念、诉讼态度的材料,如徐忠明《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娱乐与讽刺:明清时期民间法律意识的另类叙事——以〈笑林广记〉为中心的考察》,范忠信《从明清市井小说看民间法律观念》,温珍奎《古代文人小说与民间秩序的重构——以“三言”“二拍”为例》,邢意和《〈狄公案〉中国家法律思想与民间法律思想的矛盾》,柳岳武《穿梭阴阳界——〈聊斋志异〉法律思想解读》,孙旭《从〈好逑传〉看明代人的诉讼程序意识》。古代文学作品弥补了历代律典、正史、官箴书等对与法律有关的“人”的忽视,其独特价值于此类研究中得以呈现。

  其四,关于法律文化。此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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