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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quo细侯杀子rdquo是

来源:聊斋志异 时间:2019/9/17

如何看待细侯杀子这个《聊斋志异》当中最具争议的故事?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慎重地思考,反复细读原文得到我的看法——细侯杀子情有可原可以理解,但是不可以原谅,甚至是不可以法外开情的。

一、情有可原甚至可以理解的

为什么杀人还是情有可原的甚至可理解的?这就要根据这篇小说来看了。在一开始就写了细侯的身世——娼楼贾氏女细侯也,其声价颇高。不同于传统的才子妓女的故事当中,那些沦落风尘的女子多是身世凄苦被迫卖入青楼,细侯是鸨母的女儿,绝非娼妓。而且"我自幼于汝,抚育良劬。汝成人二三年,所得报者,日亦无多。既不愿隶籍,即又不嫁,何以谋生活?"这样的殷切劝导是可以看出来鸨母贾氏对于自己亲生女儿的舐犊之情,因此可以推断出细侯的成长环境虽然不至于大富大贵百宠千娇但是也算得上不缺衣食也少有逼迫,所以细侯绝非被精神肉体双重逼迫下的精神变态。很显然和美狄亚的状况是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因此用"聊斋中的美狄亚"这样的名头形容细侯我认为是不合适的。

除此之外,细侯也具备话本小说里面佳人们所具有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出淤泥而不染,不贪图富贵倾慕那些"骨清"的读书人。这一点在小说中也有很明显的体现"四十亩聊足自给,十亩可以种黍,织五匹绢,纳太平之税有余矣。闭户相对,君读妾织,暇则诗酒可遣,千户侯何足贵!"这个说明细侯是一个不慕富贵又十分贤惠持家还有一些生活情趣的女子,等到听闻满生去世的传言面对母亲的不解,细侯这样回答"满生虽贫,其骨清也;守龌龊商,诚非所愿。且道路之言,何足凭信!"这不仅仅写出细侯不慕富贵的品质,更是能够体现出细侯此人善于识人以及拥有自己独立的判断能力,不被外间的表面所迷惑。因此细侯是一个富有智慧又有生活情趣但是又不贪慕富贵贤惠持家的女子,加上容颜俏丽身姿曼妙颇有才能,莫说是在古时候,就是放到现在细侯也是十分完美的女性形象,她的魅力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拥有独立的人格的,这一点放到古代女性中是很少见的。

因此当细侯找到属于自己所认可的可以托付终身的人的时候那种义无反顾之情很是能打动人的,也因此得知自己的一生最大的追求被富商给毁了的时候那种悲愤也是人之常情,在一个拥有独立人格和明确追求的女性在面对这种情况是很容易滋生仇恨的情绪,但她能报复的对象就是富商。但是此时的富商不在家中,因此她会选择毁掉富商最为珍视的存在——心爱的女子为他所生下的长子。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杀死自己儿子的细侯并不是母亲细侯,而是一个满心复仇与富商完全对立对富商充满仇恨的女性细侯。

我向来是很反对这样的一个观点——一个女性做了母亲之后,她的身份有且只能有的是母亲这一个,她所有的行为都应该站在一个母亲的立场上来看,从而忽略了她首先作为一个人,一个女性的诉求。

有个很有趣的说法就是"婚内强奸"这一般就是指那些没有爱的婚姻一方对另一方强制施加性爱等同于家庭暴力,用这个观点来看细侯的婚姻就是这个样子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细侯的行为是情有可原的,甚至可以得到理解和认同的。

二、不可以原谅甚至是不可以法外开情的。

这篇故事的结尾是这个样子的:贾归,怒质于官。官原其情,置不问。细侯和满生远走他方,富商上告在了解原委之后地方官竟然置之不理,说明当时主流舆论是站在细侯这一方的。

其真实性已经不可考了,但是在我看来这往往是具有一定艺术加工的,因为在蒲松龄所处的年代里,封建礼教是极其严苛的,因此在官方这一侧的态度应该是坚决维护封建礼教的,对这种挑战礼教的细侯打杀还来不及,更何况是这样认可的态度。但是为什么这样来记述,很大的程度上就是也是因为封建礼教过于严苛对人们的天生合理的欲望压制过甚,使得人们具有这样美好的愿望,这种处理方式是类似于窦娥三个毒誓应验。再加上主情派的流行,也推动了在文学作品中出现这样的情形。

所以在我看来,蒲松龄对于细侯的行为也是抱有同情和理解的,但是并不支持,甚至会感觉有点骇人听闻。因此最后的结论是这个样子的:很明显呜呼!寿亭侯之归汉,亦复何殊?顾杀子而行,亦天下之忍人也!

为什么这样来说呢?蒲松龄的立场我也经无从得知,但是我就我的立场来谈论一下。就像我可以理解细侯行为的立场一样——我都是站在一个独立存在的具有合理的自然的欲望的人的立场来看。以此可以理解人细侯为自己实现的追求扫除一切障碍的做法,同样那个被细侯杀死的小孩子也是一个人,他应该具有每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力——生存,而作为一个人的细侯剥夺另一个无辜的人的与生俱来的欲望的行为是有违人的立场,灭绝人性的。因此细侯的行为是绝对不可以原谅的。

为什么文革文学臭名昭著?很显然是因为他完全泯灭了一个人的人性,用阶级性完全取代了人与生俱来的情感,而细侯的行为如果是站在那个婴儿的视角来看也就是这样的,她泯灭了一个生命对另一个生命的基本尊重,完全抛弃了人性中母子之情,这是泯灭普遍的人性的行为,故而是不可以原谅的。

在中国古话中虽然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也有"冤有头债有主"的说法,因此无论哪个朝代的官方法律还是每年的风俗法都认为杀人偿命,所以在细侯与婴孩这一对关系当中,细侯是出于伦理关系下的丧失人道主义的存在。在我看来虽然可以同情和理解但是绝对不可原谅甚至法外开恩的。

一往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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