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因果范畴的意义上看,案件侦破是一个运用既有认知技术手段,对已逝事实进行有限度的探知和再现,以确定嫌疑人与案件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过程。这一过程能否顺利进行,关键在于侦查主体能否有效地将只有枉行者自身拥有、而包括侦查者在内的外部人不拥有的“私人信息”(privateinformation)揭露出来。与现代侦查活动可以便利运用的因果关系科学知识相较,古代社会广泛存在的神灵信仰往往被看作是发现事实真相、正确认定因果关系的一大障碍。[2]然而揆诸史乘,却不难窥见其在信息探知活动中所扮演的积极角色。不同于人们熟知的“神判法”那样,以无法为时人理解的所谓“神力”引起的偶然性因素来确定枉行者和法律责任的归属,神灵信仰可以支持外部裁判者通过某种机制诱使枉行者采取在其个体视角下隐蔽、客观上暴露私人信息的决策,以将其与无辜有效分离。按照法史学界的界定,这种机制的设计和运用称之为“用谲”;[3]而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则是一种信息甄别活动——“当不拥有信息的(博弈)参与人选择的行动使得拥有信息的(博弈)参与人以暴露该信息的方式行动时,信息甄别(screening)就发生了”。[4]本文以《折狱龟鉴》中“摸钟辨盗”的故事为例,通过博弈模型分析故事蕴涵的信息自我披露原理,揭示案中信息披露机制得以有效运转的社会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指出该机制的作用范围和前景去向,以期有助于增进对于非常规事实认知手段——甚至常被目为事实真相发现障碍——的神灵信仰的语境化认识。一《折狱龟鉴》载:陈述古密直,尝知建州浦城县。富民失物,捕得数人,莫知的为盗者。述古绐曰:“某廟有一钟,至灵,能辨盗。”使人迎置后閤祠之,引囚立钟前,喻曰:“不为盗者,摸之无声;为盗者,则有声。”述古自率同职,祷钟甚肃。祭讫,帷之,乃阴使人以墨涂钟。良久,引囚以手入帷摸之。出而验其手,皆有墨,一囚独无墨,乃是真盗,恐钟有声,不敢摸者。讯之,即服[5]。本案中,摸钟测试的博弈参与人(gameplayers)可分为两方:一方是包括真正窃贼和无辜在内的盗窃嫌疑人,一方是力图将窃贼从全体嫌疑人中有效甄别出来的知县陈述古。对于嫌疑人来说,他们具有的私人信息具有两重可能——或者是窃贼,或者是无辜,并且只有他们自己知道其自身所属的类型。参与测试的无辜因其并未实施盗窃这一枉行,故不怯于按照测试要求选择行动决策以显露自己的所属类型;窃贼则力图通过策略选择混迹于无辜之中,从而掩盖其真实身份以逃脱知县的甄别。对于知县而言,他知道参加测试的嫌疑人分为两类:窃贼和无辜,但他并不知道窃贼的确切所在,必须通过嫌疑人在测试当中的行动决策来实现窃贼与无辜的分离。因窃贼被成功识别后将自动与无辜相区别,由追查真犯的测试目的决定,本文的分析框架将博弈主体简缩为:知县作为不拥有(有关窃贼的)私人信息的一方,窃贼作为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不再将无辜纳入本文的博弈分析框架。从博弈类型来看,窃贼若掩盖失败则知县识别成功,窃贼掩盖成功则知县识别失败,一方所得即为一方所失,双方不存在合作空间,从而形成零和博弈。在窃贼方面,目标是力图与无辜相混同,避免在摸钟测试中被分离出来而招致惩罚,其博弈中的一切策略选择皆以实现上述目的为依归。本案中,窃贼的战略空间内有两种选择——摸钟/不摸钟。如果相信钟能够识别枉行者、且摸钟/不摸钟的策略选择不能为知县直接从外部清楚地观察[6]从而形成策略选择的独立空间,窃贼能够建立起知县公开表述的话语为真之预期,其认知结构中将有如下判断:摸钟则钟将发出声响,由此导致身份暴露即知县识别成功;不摸钟则钟无声响,无声响即表明无辜,知县识别失败。与之相对应,窃贼对博弈双方策略收益形成以下预期(如图1):
说明:每格第一个数值是位于行位置的窃贼的策略收益,第二个数值是位于列位置的知县的策略收益。由于本博弈为零和博弈,一方所得即为另一方所失,因此窃贼与知县的收益在数值表示上成反数关系,即一方收益为某个正值时,另一方收益则取等量负值。以下各图同。知县为博弈的先行者,其策略选择已先于窃贼的选择而确定为“设钟”。根据博弈分析的基础性前提,参与人理性意味着他们总是偏好自身更高收益而不是更低收益。在基于“神钟有灵”信念确立的收益预期支配下,由理性人自身行动必须与自身预期相一致的序贯理性[7]所决定,窃贼将选择收益为a的不摸钟策略,以便通过避免摸钟使得“神钟”不发出响声,成功地混迹于无辜之中。由是,立基于钟之发声与否的甄别机制陷于失灵,该策略成为窃贼视角下的占优选。与之相较,收益为-a的摸钟策略是暴露其真实身份的劣战略,窃贼从不摸钟到摸钟策略的转移非但没有使其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反而严重恶化。正如我们没有理由指望理性博弈人会选取恶化自身状况的劣策略却置能最大化自身收益的占优策略于不顾一样,只要窃贼把知县的话“当回事”,把自己对钟的效力判断等同于知县的外在话语形式,他就不会选择收益为-a的、不满足激励兼容约束条件[8]的摸钟策略。窃贼的不摸钟策略的占优性是建立在“神钟有灵”的预期之上的,如果这一基础并不存在,那么,其对于各策略的收益判断将发生相应的调整。给定窃贼不具有神灵信仰,他将不会把知县公开表述的话当真,不会依据知县对钟的“神力”描述来确立自己对于摸钟/不摸钟策略的各自收益预期,并决定两策略孰优孰劣。相应地,他的认知结构中也不会有“为盗者(触之),则有声”的判断,即他不会建立“触钟将导致身份暴露”的预期,也不会对摸钟策略赋值为-a。既然窃贼不认为摸钟能使其与无辜区别开来,如果同时其并不相信知县确实是以钟能否发出声响来确定真犯,从而对“摸钟测试”或多或少产生怀疑的话,那么,基于理性人应对“诈局”的风险规避取向,他将赋予不可能因为钟的“神力”发出声响、进而导致身份暴露的安全型策略——摸钟以极高的收益值a;而对根据生活常理和一般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看来给人“做贼心虚”的印象、在“诈局”之下容易导致知县从中推测出嫌疑人所属类型的不摸钟策略赋值为-a。此时,窃贼对博弈双方策略收益将形成以下预期(如图2):
根据精炼贝叶斯均衡解[9]的要求,行为人的信念与其行动之间必须保持一致,经得起贝叶斯精炼均衡解精炼的均衡策略必须是在给定行为人信念条件下的最优。在上述条件下来确定其策略选择的收敛点,不难发现收益为a的摸钟策略优于收益为-a的不摸钟策略。利用剔除劣战略寻找博弈解的办法,窃贼的均衡策略将是模仿无辜的摸钟;而不摸钟由于不符合行为人不会选取劣策略的博弈理性,不能成为窃贼实际启用的策略。如果不具有神灵信仰的窃贼不相信钟能够使得“为盗者(触之),则有声”,但是对知县会把钟的“神力”当真、将以钟能否发出声响来识别真犯并不怀疑,即只是觉得“摸钟测试”可笑然而并未察觉“其中有诈”,那么,在其看来,无论摸钟与否,知县都不可能通过钟的发声将其有效分离出来,摸钟/不摸钟策略的收益是相同的,其对双方策略的收益预期则如图3。因此,其没有必要为避免“不摸钟则做贼心虚”的推测而必须模仿无辜的摸钟策略,摸钟或不摸钟都可以成为窃贼的决策收敛点。当然,按照一般人的从众心理,窃贼的选择更可能收敛于数量上占优势的无辜者所采取的摸钟策略。那么,对应于神灵信仰存在与否,摸钟/不摸钟策略哪一个能实现窃贼欲求的混同均衡?哪一个能实现知县欲求的分离均衡?这里,作为窃贼的博弈对手,知县的信念十分重要。如果其公开的言词表述和“使人迎置后閤祠之”、“自率同职,祷钟甚肃”的行动是其自身信念的真实信号传递,那么,其将以钟是否发出声响作为嫌疑人真实身份的判定标准而不是其他。[10]如此,形成知县对博弈双方策略收益的预期(如图4)。
这时,在窃贼相信“神钟有灵”的情境下,窃贼对双方的收益预期与知县对双方的收益预期相同(见图1与图4),倘若能够避开知县视线获得独立的决策空间——钟已被“帷之”且嫌疑人“以手入帷摸之”使得这一条件得到满足——实施其个体视角下的最优策略——不摸钟,知县将由于钟不发声(并非因为窃贼没有摸钟而不发声,枉行者摸钟与钟发出声响在现代科学看来并不具有因果关联)无从确定窃贼的真实身份,进而形成后者欲求的混同均衡,知县的分离目标落空,窃贼/知县的实际收益组合为(a,-a)。当窃贼不具有神灵信仰、且其策略选择无法从外部直接观察时,无论是否相信知县会把钟的“神力”当真,摸钟对其来说是都不是劣策略(见图2/图3);倘若相信知县会把钟的“神力”当真,则摸钟/不摸钟的收益相同(见图3);而具有神灵信仰的知县所预期的双方策略收益仍如图4。此时,由于枉行者摸钟与钟发出声响之间并不存在科学意义上的因果关联,在知县将钟是否发出声响作为甄别依据的条件下,无论窃贼策略选择收敛于何处,最终形成的都是混同均衡,对应的窃贼/知县实际收益组合仍然是窃贼成功隐蔽、知县识别失败的(a,-a)。如果故事的发展仅仅局限于如此脉络,那么它就只能作为古人认知能力低下、把对已逝事实的探知诉诸神力的例证,从而与众多古代社会神灵信仰的故事一起湮没在历史长河中,其主角陈述古也不会作为魅力型的清官而名载谳狱经典——《折狱龟鉴》。其实,在知县具有神灵信仰、相信窃贼用手摸钟钟就会发出声响的条件下,将钟“帷之”,相当于为窃贼实施在知县自己看来能够使之混同于无辜的占优策略——不摸钟提供了可能。按照零和博弈的一方所得即为一方所失的特征,这将直接导致知县分离目标的落空。对于理性的博弈参与人来说,为直接引致自身目标落空的对手最佳策略实施提供帮助是不可思议的。因此,如果钟真的具有“为盗者(触之),则有声”的神力,按照博弈的参与人理性,以“帷之”帮助窃贼实施不摸钟策略的作法就不可能存在(窃贼若足够聪明的话,也应可以从这一点上推断出钟“神力”是否确如知县所言);而其在案中的出现,恰恰透露一个关键信息:知县可能并不象其公开表述的那样,相信“神钟”识别窃贼的能力。本案中,知县“阴使人以墨涂钟”即悄悄在钟身涂墨,并将钟“帷之”,由嫌疑人分别将手伸入布帷隔离的独立空间进行测试。根据生活常理,钟身涂墨,手触之则有黒渍,不触则无黒渍,由此可推知,知县是以手中是否有黒渍作为嫌疑人是否摸钟的判断依据、进而以摸钟与否的策略选择来推断嫌疑人各自所属的真实类型。当窃贼具有神灵信仰即相信“神钟有灵”时,按照普通人的一般心理活动规律——做贼心虚,测试后手中没有黒渍则往往说明此人“心中有鬼”,惧怕“神钟”发出声响而借助布帷的掩盖实施不摸钟策略;手中有渍则说明此人为未实施枉行、从而不怯于摸钟的“坦荡君子”。由此,可以得到知县对于博弈双方策略收益的预期(如图5)。将图1与图5相比,不难发现,在窃贼具有神灵信仰而知县不具有神灵信仰的条件下,知县看来实现甄别目标的(窃贼)的劣策略与窃贼看来实现隐蔽目标的(窃贼)的占优策略是重合的——对知县来说,窃贼以手中无黒渍表现的、惧怕“神钟”发声而不摸钟的决策是暴露其私人信息、收益值为-a的(窃贼)劣策略,同时也是能够实现知县的识别目标、收益值为a的(知县)可欲策略;对窃贼来说,为避免“神钟”发声而采取的不摸钟选择是隐蔽私人信息的、收益值为a的(窃贼)占优策略,同时也是导致知县甄别目标落空、收益值为-a的(知县)不可欲策略。由于神灵信仰的支撑,摸钟测试为双方营造了一个“合作”空间,在“实现”窃贼混同目标(很快他就会发现实际上是暴露自身信息)的同时实现了知县的分离目标。于是,在激励兼容约束得到满足的条件下,窃贼通过自我抉择把其欲求的混同均衡转变成了知县欲求的分离均衡,使知县作的“谲”成为成功的私人信息自我暴露机制。这时,对应的窃贼/知县的实际收益组合为(-a,a)。如果窃贼不具有神灵信仰,这一分离均衡是否还会出现?由前文的分析可知,对于没有神灵信仰支配的窃贼来说,在其策略选择不能从外部直接清楚观察时,无论其是否能够从钟的“帷之”、“以手入帷摸之”等细节体察到“其中有诈”,摸钟至少不会象在神灵信仰支配下一样,是一个有悖于参与人理性的、不可欲的劣策略。倘若知县仍旧利用其“窃贼将基于神灵信仰相信‘神钟有灵’”的判断来设计信息自我暴露机制,我们比较一下图2/图3与图5,不难发现:对知县来说,窃贼以手中有黒渍表现的摸钟策略是有效掩盖其私人信息、收益为a的(窃贼)可欲策略,同时也是导致知县甄别目标落空、收益为-a的(知县)不可欲策略;对窃贼来说,摸钟策略同样也是既为隐蔽私人信息、使之获得收益为a的(窃贼)可欲策略,亦为导致知县甄别目标落空、使之获得收益为-a的(知县)不可欲策略。因此,即使窃贼并未觉察“其中有诈”,而只是在策略收益相等时(见图3)抱着从众心理或“反正摸了钟也不会发出声响”的无所谓态度而采取摸钟策略,知县就将无法运用窃贼对自我利益的追求来诱使其通过不摸钟的自我选择以暴露私人信息;缺乏神灵信仰的支撑,精心所设的“谲”也就瓦解了。这时,对应的窃贼/知县实际收益组合为(a,-a)。二依据故事的情节发展和上文的博弈模式化过程,不难发现,无论是知县的巧妙“用谲”,还是窃贼的自我暴露,都不能缺少这一核心性的构成要件——导致窃贼形成“神钟有灵”之预期的神灵信仰。在窃贼一边,要想使之选择客观上自我暴露私人信息的策略,必须要满足激励兼容约束的条件——必须使窃贼确立选择该策略的收益比不选的收益为大的预期,形成一旦偏离这一策略则其收益状况只能恶化、无法改善的判断,即必须使之成为窃贼视角下的占优策略。窃贼对摸钟/不摸钟的优劣判断并非外生给定的,而是随着神灵信仰的有无发生变化(见图1和图2/图3)。在神灵信仰支配下,窃贼具有“神钟有灵”的信念,摸钟预期收益(身份暴露)远远小于不摸钟预期收益(掩盖身份);没有神灵信仰时,窃贼不会对“为盗者(触之),则发声”产生确信,收益预期亦呈反向变动:摸钟预期收益(身份掩盖),远远大于不摸钟预期收益(身份暴露,这以窃贼策略选择可直接从外部观察为条件,或选择虽不可以直接从外部观察但窃贼已经觉察到知县的“用谲”为条件);或者与不摸钟的预期收益(身份掩盖,这以窃贼策略选择不可直接从外部观察、且窃贼并未觉察到知县的“用谲”为条件)相等。由精炼贝叶斯均衡决定,理性博弈参与人的策略选择必须与其收益预期相一致,博弈的均衡解严重倚赖于参与人的收益预期,因此,尽管博弈具有相同的参与人和备选策略,只要窃贼的信念发生从“神钟有灵”到“神钟不灵”的偏离,那么,收益预期亦发生相应变动,摸钟策略将基于其不是劣策略而随时处于启用状态。这样一来,知县“用谲”时所希望的自我暴露策略选择——因为“做贼心虚”而不摸钟就有可能不会成为窃贼实际启用的策略,“神钟有灵”、实质上是神灵信仰的缺位减少了分离均衡出现的可能。可见,恰恰是神灵信仰的存在调整了窃贼收益函数的参数值,进而改变了不同策略的收益预期/大小对比,为窃贼私人信息的自我暴露提供了充分的激励,使得分离均衡的出现成为可能。在知县一边,我们的模型化分析不仅要注意其作为个体的司法智慧,更要揭示这种智慧得以在司法实践中顺利运转的支撑性要件。“用谲”之成功者,关键是在零和博弈中能够将一系列环节整合成博弈对手看来能最大化其自身收益、实质上却是最大化“用谲”者自身收益的虚假空间,诱使对手把客观上的劣策略当成占优选择。而这种诱导机制设计的成功与否,又取决于对手被拉入博弈场域时的信念、以及信念支配下的策略收益预期。古代社会中,神灵信仰是一个普遍现象。人们对于神灵存在及其效力的笃信是一种共有知识(哈市治疗白癜风医院北京有哪些比较好的白癜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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