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史氏曰:人情鬼蜮,所在皆然;南北冲衢,其害尤烈。如强弓怒马,御人于国门之外者,夫人而知之矣。或有劙囊刺橐,攫货于市,行人回首,财货已空,此非鬼蜮之尤者耶?乃又有萍水相逢,甘言如醴,其来也渐,其入也深。误认倾盖之交,遂罹丧资之祸。随机设阱,情状不一;俗以其言辞浸润,名曰“念秧”。今北途多有之,遭其害者尤众。
上述文字,翻译成白话文的意思是这个样子的。
聊斋先生说:“人世间暗中害人的伎俩,到处都有;而南北交通要道上,此害尤其严重。像那些手持武器乘着快马,在郊外抢掠行人财物的,这是大家都知道的;还有的割裂口袋刺破行李,在大街上夺取财物,行人回头,而钱财货物已空,这不是害人伎俩中最厉害的吗?还有一种情形,有些人在你的旅途中很自然的出现,萍水相逢,但是花言巧语,和人也特别亲近,可是你一旦把他误认作好朋友,马上就遭受财产的损失。他们随机应变设置陷阱,变化多端。这种人专用甜言蜜语令人上当而行骗,民间就叫做‘念秧’。如今北面路上这样的人不少,遭受他们祸害的人也特别多
以上,是《聊斋志异念秧》的开篇第一段。在笔者看来,短短百十个字,依据现在的《刑法》,居然涉及了几种犯罪行为。听我说来。
第一种,“强弓怒马,御人于国门之外”的行为。根据《刑法》条,笔者认为此行为符合抢劫罪的行为要件,应视为构成抢劫罪。
所谓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而以上行为,如果只有“怒马”没有“强弓”,则可能构成的是抢夺罪。
抢夺罪与抢劫罪都是公然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这两罪有显著区别。抢劫罪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人身权,抢夺罪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劫罪的构成没有数额限制,抢夺罪则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抢劫罪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即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抗拒而公然劫取财物。抢夺罪的客观行为不具有强制胜,只有公然夺取财物。
所以,“或有劙囊刺橐,攫货于市,行人回首,财货已空”应该就是涉嫌抢夺了吧?因其虽夺人财物但并未使用暴力。但是,如果“行人回首”时,劙囊刺橐攫货之人早已没了踪迹,这种行为还是抢夺吗?看着怎么就像是扒窃呢?
虽然抢夺罪和盗窃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是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即犯罪嫌疑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人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由此看来,如果劙囊刺橐攫货之人是公然的,不怕被害人发现的劙囊刺橐攫货,不管被害人当时发现没发现,都应该是抢夺行为。但是劙囊刺橐攫货之人的行为是秘密的或者自以为是秘密的,则定性为盗窃更为合适。
“乃又有萍水相逢,甘言如醴,其来也渐,其入也深。误认倾盖之交,遂罹丧资之祸。随机设阱,情状不一;俗以其言辞浸润,名曰“念秧”。寥寥数语,一个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已全然具备。
根据《刑法》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念秧者立本罪,因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萍水相逢,甘言如醴,其来也渐,其入也深;随机设阱,情状不一)。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误认倾盖之交)。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
(遂罹丧资之祸)。这里的财产处分既包括处分行为也包括处分意思。
当然,《念秧》之精彩,不仅仅在篇首。文中,聊斋先生以高超叙事技巧,生动形象地展现了念秧者的诈骗过程和伎俩,故事情节起伏跌宕,扣人心弦。有兴趣者可以诵读之!
作者简介:邵鸿,江苏景来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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